行政執行之行為給付義務-間接強制:代履行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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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之行為給付義務-間接強制:代履行

行政執行之行為給付義務-間接強制:代履行

行政執行法第30條

(1)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
     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2)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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