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之行為給付義務-準用規定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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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之行為給付義務-準用規定

行政執行之行為給付義務-準用規定

1. 關於物之交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依本章之規定 (行政執行法§33)。

2. 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二章之規定執行之 (行政執行法§34)。

3. 強制執行法第三章、第四章之規定於本章準用之 (行政執行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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