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之方法

作者:洪正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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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之方法

行政執行之方法

(一)間接強制(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1項):

代履行(拖吊違規車輛)及怠金(工廠廢水排量超出標準)。

(二)直接強制(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

例如斷水、斷電、註銷證照、拆除住宅、扣留等。

(三)即時強制:

緊急情況,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之。方法如下(行政執行法第36條):

1.對於人之管束:
不得逾24小時,且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行政執行法第37條):

(1)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2)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3)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4)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

2.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3.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4.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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