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之救濟-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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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之救濟-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

行政執行之救濟-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

(1)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
     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2)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
     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3)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
     申請停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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