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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之救濟-拘提管收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執行之救濟-拘提管收
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0項至第12項
1. 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
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2. 抗告不停止拘提或管收之執行。但准拘提或管收之原裁定經抗告法院裁定廢棄者,其執行應即停止,
並將被拘提或管收人釋放。
3. 拘提、管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管收條例及刑事訴訟法有關訊問、拘提、羈押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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