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之執行程序-執行的進行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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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之執行程序-執行的進行

行政執行之執行程序-執行的進行

1. 執行人員身分出示 (行政執行法第5條第3項)

執行人員於執行時,應對義務人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必要時得命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文件。

2. 機關協助 (行政執行法第6條)

   (1) 執行機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
       A. 須在管轄區域外執行者。
       B. 無適當之執行人員者。
       C. 執行時有遭遇抗拒之虞者。
       D. 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者。
        E. 執行事項涉及其他機關者。

   (2) 被請求協助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不能協助者,應附理由即時通知請求機關。

   (3) 被請求協助機關因協助執行所支出之費用,由請求機關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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