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之執行名義與執行機關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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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之執行名義與執行機關

行政執行之執行名義與執行機關

一、執行名義

行政執行之執行名義基本上以行政處分為主,除了行政處分外,行政契約若有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第1項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之情形時,亦得作為執行名義。

二、執行機關

行政執行法第4條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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