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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之即時強制-意義與要件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執行之即時強制-意義與要件
(一) 意義
1. 即時強制是廣義的行政執行範疇,嚴格來說,即時強制之相對人不一定有公法上義務不履行在先。
即時強制針對的是某些緊急的危急情況,行政機關必須採取迅速而有效的防止危險發生或擴大之手段。
2. 行政執行法第36條第1項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二) 要件
1. 須有法定職權存在。
2. 須有緊急情況存在。
3. 須有必要處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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