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協助(職務協助)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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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協助(職務協助)

行政協助(職務協助)

(1)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9條:

A.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B.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A) 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B) 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C) 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D) 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E) 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F) 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

(2)由上開條文可知,行政協助是機關難以單獨完成行政任務的情況下,基於行政一體的原則,得向其他機關請求職務上的協助。不論是該管機關或是協助機關都是在自己的權限之內行事,因此並不生管轄權的問題。

(3)請求行政協助,並不以機關之間有相互隸屬關係為必要 。

(4)當機關拒絕行政協助時,該管機關亦得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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