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作用-3

作者:洪正、 李由

行政作用-3


行政契約

(一)意義

所謂行政契約,又稱公法上契約。係指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用以創設、變更或修改公法上之法律關係之契約。行政契約,係我國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135條所明文承認之有名行為。

(二)行政契約之強制執行

行政契約既非行政處分,則行政處分所發生之效力於行政契約未必發生。可知行政契約在現行法制上無法直接成為行政執行之執行名義。惟作為契約關係之權利義務,雖不得依行政執行程序而實現,惟並不排除依法院之執行程序而加以完成。即若人民與行政機關所締結之行政契約中有所謂「強制執行」約定條款時,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第1項之規定:「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一)法規命令(行政程序法第150條)

1.定義: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如土地登記規則。
2.制定程序:
行政機關草擬或由人民、團體提議→事先公告→舉行聽證→核定發布→登載公報(行政程序法第150條至第162條)。

(二)行政規則(行政程序法第159條)

1.定義: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2.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1)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2)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行政計畫

本法所稱行政計畫,係指行政機關為將來一定期限內達成特定之目的或實現一定之構想,事前就達成該目的或實現該構想有關之方法、步驟或措施等所為之設計與規劃。(行政程序法第163條)。
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行政程序法第164條第1項)。
前項行政計畫之擬訂、確定、修訂及廢棄之程序,由行政院另定之。(行政程序法第164條第2項)。

行政指導

行政指導,係指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行政程序法第165條)。

陳情

(一)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行政程序法第168條)。
(二)陳情,係人民向行政機關表達意見較無強制拘束力之方式,非屬行政行為。陳情被善用有助於行政機關之施政貼近民意,而行政機關原則上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予以回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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