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實行為之類型-執行行為與事實作業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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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實行為之類型-執行行為與事實作業

行政事實行為之類型-執行行為與事實作業

(一) 執行行為

某些執行行為之執行措施僅為改變事實之狀態,未發生法律上之效力,例如:違建之拆除。

(二) 事實作業

除了前述類型以外的行政事實行為,例如:疫苗施打、垃圾收運或清掃街道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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