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之界定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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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之界定

行政應如何從其他權力中界定,基本上可以從三個面向觀察。

1. 組織意義的行政

行政主體、行政機關乃至於其他代表公權力之組織團體,即代表了行政,行政即是由這些代表國家高權的組織所組成。

2.形式意義的行政

行政組織所從事的一切行為,都被泛稱為行政,不另作區別,此即形式意義的行政,相較於組織意義的行政來說,更進一步要求的是行政組織的「行為」,而不僅有行政組織本身的存在與象徵。

3.實質意義的行政

不論是從組織意義的行政,還是形式意義的行政出發,分析的方式都太過於簡略,有許多無法解決的問題,如若是行政組織的採買,國營企業的營利行為,司法機關的司法行政事項等等,並不應該因為行政組織或行政組織的行為即被劃入,簡單來說,即是實質意義的行政比前述更多了一層要求,那就是除了是行政組織本身的「行為」之外,還應再就「行為」的本身加以區分,並非所有行政組織的行為皆得納入並組成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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