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之特徵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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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之特徵

從前面的討論我們可以知道,其實行政的定義是困難的,所以也有學者認為,行政其實沒有辦法定義,而只能描述其特徵;透過行政的特徵描述,我們可以拼湊出行政的大致上樣貌。
而行政通常具有以下之特徵:

1. 公益性

所有的行政行為都被要求必須具有公益之目的,這是任何的行政都需要被檢視的重要一關,所以行政通常都具備有一定程度之公益性。
公益不一定會是大多數人之利益,所謂公益,字面上來說是公共利益,並不是多數利益,因此公益有時也僅會存在少數人身上,其真正的內涵比較接近考量全體國家社會後值得追求的普世價值,例如:扶植身心障礙人士等弱勢團體,或給予原住民族等少數族群特別之優惠待遇,因為平等原則是一重要的公益。

2.個案性、具體性

此特徵是相較於立法權而言,行政其實是站在比較第一線的位置,直接接觸所有的事實情況,相較於立法者是事先訂立一個抽象普遍的規範來說,行政為了因應行政目的之達成,必須在受到立法者(法律)拘束的前提之下,針對不同的個案情形,具體斟酌判斷,做出不同的行政行為加以因應,這樣其實是一種將法規,抑或價值,加以具體實現的一個轉化的過程。因此,行政通常是具有個案性或具體性的。

3.主動且積極

相較於其他立法權或司法權而言,行政權基本上是更為主動且積極的,在人民未請求、事件未發生之前,即有因應作為之義務,政策的擬定貫徹到實行,現有的問題被要求立刻改善,未來可能發生的問題被要求做到事先防範及因應,相對於立法權(法案的審議),以及司法權(不告不理的要求),行政權是較為主動且積極的。

4.多樣性

透過組織的設計或是行為形式的選擇,搭配不同的行政目的,行政所展現的特徵也是具備多樣性的,這與前述的具體性或個案性其實也是連動的概念,因為針對不同的具體個案,都可以不同的行政行為因應。

5.全面性

行政畢竟是實現國家目的的國家行為,自然應對國家全體、社會全體進行全盤且全面性的考量,上至政策下至單一行政處分,作成的過程中影響層面通常也會全面性的影響人民。

6.組織化、科層制度化

此部分展現得最極致的即是所謂的行政一體原則,上級機關對於下級機關有指揮監督之義務,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服從聽命之義務,此即所謂的行政組織科層制度,行政對外是一體的行政權,對內則是上下級分明的組織關係,對於不同的專業進行不同的分工,不同的層級職司不同的監督,因此,行政具有組織科層化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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