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體依其組成作為分類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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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體依其組成作為分類

行政主體依其組成作為分類

1.公法社團:

指其組成係由自然人所組成,以成員作為組成基礎之公法團體。例如:國家、地方自治團體(係由住在同一地區的人組成)、農田水利會(由同一職業身份的人組成)等等。

2.公法財團:

由金錢或財產所組成,以完成特定行政目的之公法團體。例如:經濟部依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所設之工業技術研究院。

3.公營造物:

為達成公共行政上之特定目的,將人與物作功能上之結合,以制定法規作為組織之依據所設置之組織體,與公眾或特定人間發生法律上之利用關係 。例如:學校、監獄、圖書館等等。

4.行政法人:

係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行政法人法§2Ⅰ)。究行政法人之特性,與公法社團、公法財團皆有所不同,故將其獨立出來自為一類,容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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