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之重要規定-得重製他人著作的條件5

作者:洪正test

著作權法之重要規定-得重製他人著作的條件5

著作權法之重要規定-得重製他人著作的條件5

5.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
    著作重製之(著作權法第48條):
    (1) 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
         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2) 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3) 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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