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之重要規定-得重製他人著作的條件1~4

作者:洪正test

著作權法之重要規定-得重製他人著作的條件1~4

著作權法之重要規定-得重製他人著作的條件1~4

1.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在合理範圍內,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
    得重製他人之著作(著作權法第44條本文)。
2. 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著作權法第45條)。
3.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著作權法第46條第1項)
4.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
    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第47條第1項)。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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