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票務-2

作者:陳毅弘、陳亦凡、龍玉雲

航空票務-2

旅客搭機須知

一、如何搭乘飛機

搭乘飛機時應依以下步驟:
1.向航空公司預訂機位。
2.購買機票。
3.確認訂位。
4.機場櫃檯報到劃位。
5.托運行李。
6.登機完成搭機行程。

二、預訂機位與取消訂位

1.預先訂位以避免耽誤行程。
2.完成訂位手續時,必須向訂位人員取得電腦訂位代號(一般為英文字母與數字組成之六碼)及確認搭機的日期、班次、時間、出發地、目的地及姓名正確的寫法或拼法(國際航線機票需確認是否與護照上英文名字相同),並留下聯絡電話能迅速以便通知:且務必於訂位人員要求的訂位確認截止日前買妥機票,並以電話告知訂位人員訂位代號及機票號碼(一般國際線之航空公司會要求於班機起飛前至少72小時再次確認訂位),否則依國際慣例規定航空公司可以在不預告之情形下取消訂位。
3.當有嬰兒或小孩訂位時,需事先告知出生日期,以利訂位作業。
4.如果要取消行程,亦應以電話告知訂位人員,以免影響其他乘客訂位權益。
5.逢年過節國內線部份航線訂位開放時間是有管制的,應提前洽詢各航空公司。

三、機票

1.機票可在航空公司或旅行社購得,機票姓名一經填寫,不得塗改,除特殊約定外,通常機票自開票日起一年為有效期限,如到期仍未使用,可於有效期屆滿一年內憑票向原購票單位申請退款,惟需扣除手續費。另有些折扣較大的機票,可能附有使用效期限制或是其他特別限制條件,購買時應詢問清楚,避免權益受損。
2.遺失機票時可於有效期內依各航空公司之規定申請掛失,經查證該機票未使用時,可辦理退款或換票,惟亦需扣除或收取手續費。

四、報到

搭乘國內線旅客切記要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搭乘國際線旅客需攜帶有效之旅行證件如護照、簽證、檢疫文件等(詳細情形請洽航空公司或旅行社),於辦理報到手續時出示供服務人員登記。航空公司於班機起飛前60分鐘(國際線為起飛前2至3小時)開始辦理報到手續,最遲應於起飛前30分鐘(國際線為起飛前45至60分鐘)(各航空公司規定不同,請詳洽各航空公司規定)辦妥報到手續,否則機位將會由候補乘客遞補。

五、行李

1.旅客托運行李限制,計算方法分以下兩種:
(1)PIECE SYSTEM (PC SYS)計件制:
美國、加拿大與中南美洲地區旅客入、出境時採用此制。
A.成人及兒童每人可攜帶兩件,每件不得超過23公斤(KGs)。
B.行李之尺寸限制:
a.頭等艙及商務艙旅客,每件總尺寸相加不可超過158公分(62英吋)。
b.經濟艙旅客,兩件行李相加總尺寸不得超過269公分(106英吋),其中任何一件總尺寸相加不可超過158公分(62英吋)。
c.隨身的手提行李,每人可有一件,總尺寸不得超過115公分(45英吋)且重量不得超過7公斤(CI規定),大小以可置於前面座位底下或機艙行李箱為限。
d.嬰兒亦可托運行李一件,尺寸不得超過115公分,另可托運一件折疊式嬰兒車。
以上超件之計價方式,依不同之目的地城市而有不同的收費價格。
(2)WEIGHT SYSTEM (WT SYS)計重制:美國、加拿大與中南美洲以外地區採用此制。
A.頭等艙40公斤(88磅)。
B.商務艙30公斤(66磅)。
C.經濟艙20公斤(44磅)。
D.嬰兒可托運10公斤(22磅)免費行李。
每超重一公斤之基本收費為該航段經濟艙最高票價的1.5%,但有些國家是例外的,此資料皆可由票價查詢系統獲得。
2.為加強管制旅客對液態或類似液狀物品數量之隨身攜行登機,以防堵液體爆裂物之流動,至於託運行李內之液態物品則不受此項措施之限制,亦不限制旅客於位在機場管制點後免稅店購買之免稅液態商品,惟前述免稅商品於旅程結束前不得啟封,在歐盟境內各機場轉機之旅客應俟離開境內最後一站之機場後方可啟封。
3.旅客攜行登機之行李內僅可攜帶每件不超過100毫升(ml)之液體〔包括:水或其他飲料、湯汁及糖漿;奶油、乳液和油膏狀物質(含牙膏);香水;液態凝膠類物品如沐浴精或洗髮精;壓縮液體如刮鬍膏、除臭劑或其發泡商品;煙霧劑,以及其他類似前述物質之物品〕,並自行以不超過l公升容量可重覆封口之透明塑膠袋(大小約為20×20公分)封裝。旅客倘有攜行前述液態物品,須於抵達機場後將前述物品自登機行李中取出並置於置物盤內單獨通過安檢出機。
4.易燃品類(如汽油、去漬油、煤油、罐裝瓦斯、噴漆、油漆、大量塑膠製簡易打火機、火柴、工業用溶劑及其他於常溫下易燃之物品等)、高壓縮罐(殺蟲劑、潤滑劑、瓦斯罐等高壓裝填之瓶罐類)、腐蝕性物品(王水、強酸強鹼、水銀、氟化物及其他具腐蝕作用之物品)、磁性物質(永久磁鐵等會產生高磁場之物質)、毒性物料(各類具毒性之化學原料、毒氣、氰化物、除草劑、農藥及活性濾過性病毒等)、爆藥、強氧化劑(漂白水、漂白粉、濕電池、工業用雙氧水等易產生劇烈氧化作用物質)、放射性物質(如鈾、碘、銫、鈷、氚等本身游離輻射能量之物質、核種)、具防盜警鈴裝置之公事包及其他影響飛航安全之物品是禁止手提或托運上機的。

六、登機

1.行動不便者需特別協助或有嬰兒隨行,應先行告知航空公司,航空公司會於登機門口前安排座位,以利候機、登機。
2.搭乘國內線旅客須於登機前出示身分證件供航空公司核對無誤後始可登機。
3.無法於規定時限內完成登機的旅客,可能須重新安排任何預定機位,取消預約或失去登機權。

七、安全

1.進入客艙就坐後,應立刻操作安全帶,調整至適當長度並確認無故障。飛機起飛前,空服員會以電視播放或實際操作緊急救生示範,請仔細觀看並參考前座椅背袋內之文字資料。
2.飛機上全面禁止吸煙,並全程禁用行動電話、個人無線電收發報機、各類遙控發射器(如電動玩具遙控器等)、CD唱盤、其他發報類電子用品。另外,錄影機、放影機、電子遊樂器、電腦及週邊設備、計算機、調頻收音機、電視、電子刮鬍刀等電子用品於國內航線亦全程禁用,國際航線則於起飛及降落階段禁用(飛行一萬呎以下)。
3.對於無自主行動能力之乘客,基於逃生安全考量,航空公司會視機型及空服員人數之不同而有搭載名額之限制,惟實際搭載名額仍以各航空公司運務手冊規定為準。乘客應事先告知航空公司並確認機位,以使航空公司先行準備或預知名額。

八、班機延誤取消

1.班機時刻表訂的時間是乘客登機後,飛機關艙門準備離場的時間,而非班機實際起飛時間。
2.班機可能由於天候因素、機件故障、航管因素、來機晚到、班機調度及其他因素(如原廠臨時來台檢修、演習、安全檢查、電腦當機、地勤作業、跑道場站設施等)而延誤或取消。若於規定時間內報到(如國內線班機為起飛前30分鐘)或已完成劃位手續後,遇此情形,可請航空公司安排最近一班相同目的地班機或轉搭其他航空公司之班機,以節省等候的時間。

九、法令權益

1.乘客不得攜帶危害飛航安全之物品(如易燃品、高壓縮罐、腐蝕性物品等)或在飛機上使用干擾飛航通訊之器材(如行動電話、電腦等),否則依民用航空法第102條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倘發生航空事故致乘客死亡,航空公司對每一乘客應負之賠償以新台幣三百萬元為限;對於受重傷乘客之賠償,以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為限;對於非死亡或重傷之乘客之賠償以實際損害額計算,惟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但是請求權人可證明有其他法律規定或另有契約約定更高賠償額,或證明其受更大損害時,可請求更高之賠償。(參見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3.依華沙公約第18條第l項規定:「運送人對託運行李或貨物之破壞、滅失或毀損所造成之損害,而造成此項損害之原因事故發於空運期問時,應負責任。」倘發生航空事故致載運貨物或行李於運送過程中受到損害,則航空公司對貨物及已托運之行李應按實際損害額賠償損失,但每公斤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元,對於乘客隨身行李亦應按實際損害計算賠償額,但每一乘客最高賠償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二萬元。(參見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4.航班無法依預定時刻起飛時,國際航線遲延三十分鐘以上,國內航線遲延十五分鐘以上,航空公司應向乘客說明遲延原因及處理方式。(參見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程序§3)
5.航空公司因航班遲延或必須變更航線、起降地點,致影響乘客權益時,航空公司應視實際狀況並斟酌乘客需要,適時免費提供必要之通訊(電話卡)、飲食、膳宿、禦寒或醫療急救物品,乘客亦得要求航空公司安排轉搭其他交通工具。如受限於當地情況無法提供服務時,航空公司應向乘客說明原因妥善處理。(參見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程序§4)
6.由於航空運輸首重飛航安全,乘客對於不可歸責於航空公司之事由(如氣候因素等)無法依預定時刻起飛時,請務必耐心等候或尋求轉機。依民用航空法第91條第2項但書規定,航空公司能證明其遲到係因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者,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乘客僅能就因遲到而增加之必要支出向航空公司求償。
7.乘客與航空公司發生權益糾紛無法立即解決時,不得以霸機方式作為抗爭而影響其他乘客權益。依民用航空法第47條規定,航空警察局得強制霸機乘客離開航空器,因此,乘客有向航空公司請求立即解決糾紛之必要時,應填寫「民用航空乘客離機協議見證表」交由航空站公務主管協助處理。
8.乘客對於航空公司之服務認為有侵害權益之情事時,可向各航空公司顧客服務部門、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民用航空局申訴。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