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票務(五)

作者:陳偉隆、龍玉雲

航空票務(五)

旅客搭機須知

六、登機
1.行動不便者需特別協助或有嬰兒隨行,應先行告知航空公司,航空公司會於登機門口前安排座位,以利候機、登機。
2.搭乘國內線旅客須於登機前出示身分證件供航空公司核對無誤後始可登機。
3.無法於規定時限內完成登機的旅客,可能須重新安排任何預定機位,取消預約或失去登機權。
七、安全
1.進入客艙就坐後,應立刻操作安全帶,調整至適當長度並確認無故障。飛機起飛前,空服員會以電視播放或實際操作緊急救生示範,請仔細觀看並參考前座椅背袋內之文字資料。
2.飛機上全面禁止吸煙。
3.對於無自主行動能力之乘客,基於逃生安全考量,航空公司會視機型及空服員人數之不同而有搭載名額之限制,惟實際搭載名額仍以各航空公司運務手冊規定為準。乘客應事先告知航空公司並確認機位,以使航空公司先行準備或預知名額。
4.民用航空法於2015年2月修正第43-2條:「航空器飛航中,不得使用干擾飛航或通訊之器材。但經民航局公告,並經機長許可,由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宣布得使用者,不在此限。前項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其使用限制,由民航局公告之」。民航局依上開規定,於同年6月公布了〈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其使用限制規定〉,明定航空器飛航中,應遵守下列規定使用個人電子用品:
(1)具無線電發射或收發功能之個人電子用品:
飛航全程限制使用具無線電發射或收發功能之個人電子用品。但有下列情形並經機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A.航空器配置經適航檢定合格之機載通訊服務設備,於該設備啟動時得使用相應之通訊裝置。
B.經航空器使用人(指以航空器從事飛航作業之自然人、法人或政府機關)完成安全分析並經評估對飛航及通訊無干擾之虞,於飛機移動後至起飛前及落地後脫離跑道階段,得使用可隨身固定或收妥於座椅置物袋內之個人行動通訊裝置(手機、平板電腦等)。
C.經航空器使用人完成安全分析並經評估對飛航及通訊無干擾之虞之藍芽等短程傳輸裝置。
(2)非具無線電發射或收發功能之個人電子用品:
起飛與降落階段(飛行高度一萬呎以下)及國內線定期航班限制使用非具無線電發射或收發功能之個人電子用品。但有下列情形並經機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A.個人錄音裝置。
B.助聽器。
C.心律調節器。
D.電鬍刀。
E.經民航局認可並列入航空器使用人乘客隨身行李計畫內可供機上使用之個人醫療器材。
F.其他經航空器使用人完成安全分析並經評估對飛航及通訊無干擾之虞,且能隨身固定或收妥於座椅置物袋內之個人電子用品或飛航模式下之個人行動通訊裝置。
5.其他機上乘客使用3C產品注意事項:
(1)機上個人電子用品使用規定可能因不同航空器使用人或使用機型而有所不同;乘客搭機前應先確認相關資訊,並依據客艙組員指示開啟或關閉個人電子用品。
(2)航空器使用人可能基於服務因素禁止使用行動電話語音功能。
(3)個人行動裝置應置於飛航模式或關閉其通訊功能。如航空器上配置有機載通訊設備(如Wi-Fi系統等),應依航空器使用人服務指引操作使用。
(4)安全提示期間應暫停使用個人電子用品,注意所提示之相關規定。
(5)為避免干擾機載精密導航裝備,某些特殊天候情況下(如低能見度等),航空器使用人得要求乘客關閉所有使用中之個人電子用品。
(6)為避免影響緊急逃生或不預期亂流危害,起飛、降落階段(飛行高度一萬呎以下)及國內線飛航時應依客艙組員之指示,將筆記型電腦等無法隨身固定或收妥於座椅置物袋內之個人電子用品收納至座位下方或上方行李置物櫃。
(7)為避免煙霧影響其他乘客及緊急逃生,電子菸全程禁止使用。
6.西元2015年9月1日起,搭乘中華、長榮航空國際航線,以及華信、立榮航空國際航線與國內航線的班機時,乘客可在「飛航模式」情況下全程使用智慧型手機與平板,同時也一併開放全程使用電子遊戲機或重量在1公斤以下的小型隨身電子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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