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票務(二)

作者:陳偉隆、龍玉雲

航空票務(二)

空中航權

航權是國家的主權之ㄧ,政府核准航空班機在領空、領土上通航,或者是停站營運的權利。航權來源於1944年在芝加哥簽署的芝加哥協定,該協定草擬有關兩國間協商航空運輸條款藍本,有關條款一直沿用至今。
一、第一航權-通過權(飛越權)
超越領空之航權。如由本國至B國,必須通過A國,而得以通過A國之領空至B國之航權。
二、第二航權-停站權(技術降落權)
為技術降落之航權。如由本國至B國,因航程較遠,必須在A國降落加油或補充其他補給品,始能續飛,則此種得以在A國降落加油之航權,即為第二航權。根據第二航權降落之客、貨機,不得在當地裝卸客、貨及郵件。
三、第三航權-卸落客貨權
為自本國至A國之客貨機,可在A國降落並卸下客、貨、郵件,但回程時不能在A國裝載客、貨郵件之航權。
四、第四航權-裝載客貨權
為自本國至A國之客貨機,可在A國航空站降落並裝載A國的客、貨、郵件回到本國,但不得將來自本國的客、貨、郵件在A國的航空站卸下的航權。
五、第五航權-貿易權
本國的客貨機在A國的航空站降落,除可卸下來自本國的客、貨、郵件外,並可裝載A國的客、貨、郵件,繼續飛航B國的航權。
六、第六航權-裝載權
為第三、四航權的綜合,本國籍的航空器可自A國裝載客、貨、郵件回到本國,再轉運至B國的航空權。
七、第七航權-經營權
第三國航空公司於一航線上載運兩國間之客貨,唯該航線未與其本國連接。本國內之航線只允許本國之航空業者經營;一個國家的航線,不允許其他國家來經營。
八、第八航權-境內營運權
本國國籍航空公司有權在同一外國的任何兩地之間接載旅客、貨運。
九、第九航權-完全境內運輸權
是將上述第八航權分為連續的和非連續的兩種,如果是「非連續的國內載運權」,即為第九航權。

國際時間換算(International Time Calculator)

一、概說
西元1884年,在美國華盛頓召開的國際性時間會議中決議,全世界按統一標準劃分時區,實行分區計時,這種時間稱為標準時,以格林威治經線0度作標準,把西經7.5度到東經7.5度均定為零時區,由零時區分別向東與向西每隔15個經度劃為1個時區,東西各有12個時區,東12區與西12區重合,180度的重疊線稱為國際子午線(International Date line),一般常稱為國際換日線。
二、夏令時間(Summer time)
又稱日光節約時間(Daylight saving time),是一種為節約能源而自行規定當地時間的制度,通常實施於夏季白晝時間較長的中高緯度溫帶國家。實施方式為:開始當日將當地時間往前提早一小時,到結束當天再往後調整一小時回復原狀。同一時區內有實施的地區的時間會較未實施的地區快一個小時。
三、時差換算
格林威治時間(Greenwich Mean Time,簡稱GMT)+時差=當地時間
四、飛行時間換算
航空公司航班起飛和降落時間均是當地時間,要計算實際飛行時間,必須將所有時間先調整成格林威治時間(Greenwich Mean Time,簡稱GMT),再加以計算成實際飛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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