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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票務(七)
作者:陳偉隆、龍玉雲臺灣桃園國際機場旅客入出境與貨物通關
C(Customs)海關:負責對進出口貨物、旅客行李及國際郵包等之檢查
I(Immigration)移民機關:負責證照查驗及出入境之管理。
Q(Quarantine)檢疫機關:負責入境人員及進出口貨物之檢疫工作。
一、出境流程
1.辦理報到:
(1)持機票與護照到所要搭乘之航空公司報到櫃檯辦理報到手續,並辦理劃位及託運行李。
(2)完成報到手續後,領取各項證件、登機證及行李託運卡。
2.託運行李:
(1)行李重量及隨身行李尺寸規定:
(2)旅客託運行李應掛上行李牌,寫明中英文姓名、住址與聯絡電話。
(3)歐亞澳地區旅客託運行李每人以20公斤為限。
(4)旅客所攜帶之隨身行李尺寸如下:長56公分、寬36公分、高23公分。
3.安全檢查:
自96年3月1日起,旅客出國搭機時,隨身攜帶之液態、膠狀及噴霧類物品,需符合以下規定,否則,僅可放置於託運行李內:
(1)旅客身上或隨身行李內所攜帶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之容器,其體積不可超過100毫升。
(2)所有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均應裝於不超過1公升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袋內,所有容器裝於塑膠袋內時,塑膠袋應可完全密封。
(3)前項所述之塑膠袋每名旅客僅能攜帶1個,於通過安檢線時須自隨身行李中取出,並放置於置物籃內通過檢查人員目視及X光檢查儀檢查。
(4)旅客攜帶搭機時所必要但未符合前述限量規定之嬰兒奶粉(牛奶)、嬰兒食品、藥物、糖尿病或其他醫療所需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應先向航空公司洽詢,並於通過安檢線時,向安全檢查人員申報,於獲得同意後,可不受前揭規定之限制。
(5)出境或過境(轉機)旅客在機場管制區或前段航程於航機內購買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可隨身攜帶上機,但需包裝於經籤封防止調包及顯示有效購買證明之塑膠袋內。
4.證照查驗:出境必備證件:護照、機票、出境登記表。
5.登機:依照指示至登機門登機。
二、入境流程
1.人員檢疫:
(1)旅客依動線行進至發燒篩檢站時,需脫帽通過,以利紅外線體溫檢測。
(2)有疑似健康異常之旅客須依我國入境人員檢疫規定,接受相關檢疫措施。
2.填寫入境登記表、海關申報單:
飛行途中,非中華民國籍旅客應填寫空服員遞發之「入境登記表」與「海關申報單」,以備入境通關及行李檢查之用。若空服員未發給,請於下機後,向入境證照查驗櫃檯索取。「海關申報單」每人填寫一份,但有家屬隨行者,其行李得由其中一人合併申報。
3.證照查驗:
(1)旅客下機後辦理入境證照查驗,應出示下列證件:
(2)本國籍旅客證件:護照、入境登記表(在臺有戶籍者免填)
(3)外國籍旅客證件:護照、簽證、機票、入境登記表。
4.領取行李:
旅客若帶有不擬入境之行李,可暫存於過境行李寄存倉庫,俟出境時再提領。
5.動植物檢疫:
(1)旅客嚴禁攜帶下列產品入境:
A.新鮮水果及瓜果類植物。
B.未經核可之動植物產品(含活動物、肉品、活植物)。
(2)凡攜帶有動植物及其產品入境者,應至檢疫櫃檯辦理檢疫手續。
6.海關行李檢查:
旅客所攜行李如未超過免稅限額且無管制、禁止、限制進口物品者,可選擇「免申報檯」(即綠線檯)通關。否則即須由「應申報檯」(紅線檯)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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