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水利事業人(施細第7條)

作者:洪正、陳雲飛

興辦水利事業人(施細第7條)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涉及水利建造物建造、改造或拆除者,興辦完成前為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水利建造物核准之人;興辦完成後為控制、運轉、維護或管理水利事業之人。

2.未涉及水利建造物建造、改造及拆除者,為控制、運轉、維護或管理水利事業之人。

3.政府興辦水利事業者,興辦完成前為主辦機關(構),興辦完成後為指定之管理機關(構)。

土石

包括下列法規規定以固體狀態存在之礦。(施細第8條)

土石採取法

(第4條j)

指礦業法第三條所列各礦以外之土、砂、礫及石等天然資源。

礦業法
(第3條)

一、金礦、銀礦、銅礦、鐵礦、錫礦、鉛礦、銻礦、鎳礦、鈷礦、鋅礦、鋁礦、汞礦、鉍礦、鉬礦、鉑礦、銥礦、鉻礦、鈾礦、鐳礦、鎢礦、錳礦、釩礦、鉀礦、釷礦、鋯礦、鈦礦、鍶礦、硫磺礦及硫化鐵、磷礦、砒礦、水晶、石棉、雲母、石膏、鹽礦、明礬石、金剛石、天然鹼、重晶石、鈉硝石、芒硝、硼砂、石墨、綠柱石、螢石、火粘土、滑石、長石、瓷土、大理石及方解石、鎂礦及白雲石、煤炭、石油及油頁岩、天然氣、寶石及玉、琢磨沙、顏料石、石灰石、蛇紋石、矽砂。

二、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礦。

各式用水

農業用水,指農林漁牧業用水;工業用水,指供應工廠、礦場作業上之冷卻、消耗及廢水處理等用水;水力用水,指水力發電等用水。(施細第9條)

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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