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櫃股票、資格條件、特性

作者:三民輔考名師

興櫃股票、資格條件、特性

制度說明


興櫃股票新的交易制度自102年1月7日開始實施,主要內容包括:由報價最佳的推薦證券商取得成交權、以推薦證券商報價為成交價、到價委託單即時成交、最低報價數量依價格級距分級等措施。目的在藉由最佳報價優先成交的機制激勵推薦證券商之間的良性競爭,進一步提昇報價品質;此外,由市場當時最佳報價之推薦證券商優先成交,並以該最佳報價為成交價,可確保投資人得以較好價格成交,期藉此吸引更多投資人參與興櫃市場。


委託單分配原則


到價委託單    優先分配予市場當時最佳報價(最高買進報價或最低賣出報價)之推薦證券商;報價價格相同者,則優先分配予報價時間在前之推薦證券商,另投資人1000股之委託則不予分拆而部分成交。
未到價委託單    可由推薦證券商更改報價,使其成為到價委託單,由本中心系統輔助成交或由推薦證券商自行點選,但不得有穿價成交之情事,亦即推薦證券商對於點選當時之委託賣出(或買進)申報價格低於(或高於)其所點選之賣出(或買進)價格者,應全數予以成交;另推薦證券商點選未到價之委託單應認同該價格為合理之市價,故規範推薦證券商點選未到價之委託單時,視同其變更報價,亦應遵守報價之相關規範(包括報價價差及最低報價數量)。
成交價格之決定    成交價一律為推薦證券商之報價價格。
 

 系統外議價交易

一、推薦證券商與受託買賣之證券經紀商(包括自家及他家客戶)
成交股數應為10萬股以上或交易金額500萬元以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22Ⅰ)
二、推薦證券商與其他推薦證券商
推薦證券應於內部作業辦法中訂定可從事此類系統外議價交易之事由及核決程序。因此類交易方式係為造市餘絀部位之拋補及零股之轉讓,且有內部作業辦法以為規範,故無數量限制。
三、系統外議價成交價格之規定
系統外議價成交價格不得逾當時推薦證券商報價之10%;若屬中介交易,其成交價應介於當時推薦證券商報買價與報賣價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22Ⅱ)
   最低報價數量依價格級距分級
級距    最低報價數量
報價價格<20元    5千股
20元≦報價價格<100元    3千股
報價價格≧100元    2千股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21Ⅲ)
   推薦證券商報價品質考核指標
為提昇推薦證券商報價品質,增加「流動性指標」(包括最佳報價深度及報價價差)及「穩定性指標」(對股價穩定度)等績效評估指標。
   推薦證券商缺失記點機制
推薦證券商違反考核要點第三條各款達一定標準時予以處記缺點,處記之缺點累計達5點以上者處以違約金新臺幣五萬元;逾五點者,每增加一點,再加處違約金新臺幣一萬元,累計違約金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達20點以上者停止其全部或部分興櫃股票辦理議價買賣業務之資格一至三個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辦理議價買賣業務考核要點§5)
為提供發行公司於上櫃(市)前熟悉證券市場相關法規及提升公司知名度之機會,另亦提供上櫃(市)前股票之流動性及價格發現之機能,國內企業及未於其他交易所掛牌之外國企業於補辦公開發行後,得向櫃買中心申請登錄興櫃,其主要條件及流程列示如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6、§8)

申請興櫃主要條件

公開發行後,已檢送1個月之興櫃公司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
2家以上推薦證券商,需指定1家為主辦,餘係協辦。 
股東應轉讓持股3%(且不低於50萬股)給推薦證券商認購。
應委任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務。

登錄興櫃流程


財務報告

公開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半年度財務報告。 
資訊揭露

營運情形  

 
揭露每月營業額、背書保證金額、資金貸放金額及衍生性商品交易等資訊。
重大訊息    
發生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之九款情事,須於事實發生或傳播媒體報導日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公開。不得私下公佈任何消息,以確保資訊之正確性與普及性。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33、§36)

責任

一、告知

發行人有上述情事時,除向OTC申報外,並副知推薦證券商,若有違反OTC得處其一萬元之違約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47Ⅰ)

二、督促

推薦證券商應督促發行人揭露,並透過適當管道予以揭露,否則連帶處以一萬元違約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48)
   差異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