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原始憑證不符之賠償責任(第76條)

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

與原始憑證不符之賠償責任(第76條)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會計簿籍或報告,如發現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使公款遭受損害者,該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免除賠償責任、免除糾正

(一)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剔除

繳還或賠償之款項或不當事項,如經查明覆議或再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審酌其情節,免除各該負責人員一部或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予以糾正之處置:(第77條)

1.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之情事,經查明屬實者。

2.支出之結果,經查確實獲得相當價值之財物,或顯然可計算之利益者。

(二)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剔除

繳還或賠償之款項或不當事項,所為之免除賠償責任或糾正之處置,應以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決議行之。(施行細則第20條)

追繳執行與延誤之賠償責任

(一)追繳執行(第78條第1項)

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該負責機關之長官限期追繳,並通知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逾期,該負責機關長官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追繳後,應報告審計機關查核 。

(二)延誤之賠償責任(第78條第2項)

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負責機關之長官,違反前述規定,延誤追繳,致公款遭受損失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由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訴追,並報告審計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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