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與大陸人民刑事條例

作者:陳偉隆、龍玉雲

臺灣與大陸人民刑事條例

1.大陸地區或船艦航空器內犯罪之處罰:(§75)

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2.逕行判決:(§75-1)

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者,法院得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但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

3.重婚之追訴或處罰:(§76)

配偶之一方在臺灣地區,一方在大陸地區,而於民國76年11月1日以前重為婚姻或與非配偶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者,免予追訴、處罰。其相婚或與同居者,亦同。

4.特定犯罪之據實申報:(§77、施細§69)

(1)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而於申請時據實申報者,免予追訴、處罰。其進入臺灣地區參加主管機關核准舉辦之會議或活動,經專案許可免予申報者,亦同。
(2)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之大陸地區人民,經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7條規定據實申報或專案許可免予申報進入臺灣地區者,許可入境機關應即將申報書或專案許可免予申報書移送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
(3)所定專案許可免予申報之事項,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定之。

5.訴訟權之公平互惠:(§78)

大陸地區人民之著作權或其他權利在臺灣地區受侵害者,其告訴或自訴之權利,以臺灣地區人民得在大陸地區享有同等訴訟權利者為限。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