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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
作者:洪正、陳雲飛第一節 總則
一、法源依據
(一)依水利法第十條訂定之。(第1條)
(二)臺灣省灌溉事業,依本規則管理之,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之規定辦理。(第2條)
二、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縣市政府得授權建設局(科)辦理。(第3條)
三、灌溉事業管理
(一)設置
灌溉事業,除多目標或具有特殊目標之設施,由政府設立或指定機構管理外,其餘灌溉事業,由興辦灌溉事業人呈准主管機關設置管理機構管理之。(第4條)
(二)應備文件
興辦灌溉事業人,應具備事業計畫書、組織章程及圖說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由主管機關視事實需要將其事業區域公告之,變更時亦同。(第5條)
(三)輔導獎助
主管機關對於各地灌溉事業之灌溉方法及設施之改善實驗研究,應予輔導獎助。(第6條)
第二節 引灌
一、灌溉計畫之訂定
(一)管理機構應依據灌溉地清冊、灌溉地籍圖,訂定灌溉計畫,並定期舉辦灌溉調查,評定類別、等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之。(第7條)
(二)管理機構對轄區內,除自然環境特殊者外,應研訂輪流灌溉計畫(下稱輪灌)實施輪灌。
(三)計畫如有面積、作物或自然條件發生變化時,管理機構得隨時調整灌溉系統,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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