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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捷運系統旅客須知(104.12.04)
作者:陳雲飛&許文達&夏進一、一般規定
(一)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為提供捷運系統旅客安全、可靠、便捷、舒適之服務,特依「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自治條例」規定訂定本須知,並於車站公告,變更或調整時亦同。
(二)本須知用語定義如下:
1.捷運範圍:為本公司所經管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網範圍內所有路線、場、站與列車等區域。
2.旅客:指搭乘本公司列車,或持有有效車票並進出乘車處所車站大廳之人。
3.付費區:指站區內旅客持用車票,經驗票閘門驗票後,允許進入之區域。
4.車票:指供旅客搭乘本公司經營之大眾捷運系統之乘車憑證。
5.無票:指旅客未持有效車票或持用經變造、偽造之車票進入付費區或乘車者。
6.失效車票:指使用期限已屆滿之車票。
7.冒用不符身分之車票:指旅客持用與其身分不相符之車票,進入付費區或乘車者。
8.驗票閘門:指設於站內付費區與非付費區之間,採自動驗票方式管制旅客進出之設備。
(三)非經本公司准許之車輛或人員
不得進入本公司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旅客除經天橋及地下道外,不得跨越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
(四)除經本公司同意外
旅客進出付費區均應使用本公司發行或同意使用之車票通過驗票閘門。
(五)本公司因天災事變、罷工、外來因素
所肇致之事故或路線施工、運輸擁擠、交通管制等不可歸責於本身之事由時,為顧及旅客權益,得為下列必要措施:
1.暫停部分或全部營運區段。
2.限制或停用車站供公眾使用之設施。
3.限制或停止旅客上下列車。
4.強制旅客離開列車或站區。
本公司於執行前項各款措施時,應於有關車站公告事由,並即時通報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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