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作者:方哲

自來水法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立法意旨)

為策進自來水事業之合理發展,加強其營運之有效管理,以供應充裕而合於衛生之用水,改善國民生活環境,促進工商業發達,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第2條 (主管機關)

自來水事業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水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供水區域涉及二個以上行政區域之自來水事業,以其上一級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第3條 (中央機關主管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

一、有關自來水事業發展、經營、管理、監督法令之訂定事項。

二、有關全國性自來水事業發展計畫之訂定及監督實施事項。

三、有關直轄市及縣(市)自來水事業之監督及輔導事項。

四、有關供水區域涉及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之自來水事業規劃及管理事項。

五、有關供水區域之劃定事項。

六、有關跨供水區域供水之輔導事項,以及停止、限制供水之執行標準與相關措施之訂定。

七、其他有關全國性之自來水事業事項。

第4條 (直轄市機關主管事項)

直轄市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

一、有關直轄市內自來水事業法規之訂定事項。

二、有關直轄市內自來水事業計畫之訂定及實施事項。

三、有關直轄市公營自來水事業之經營管理事項。

四、有關直轄市內公營、民營自來水事業之監督及輔導事項。

五、有關供水區域之核定事項。

六、其他有關直轄市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自來水事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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