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罰則

作者:方哲

自來水法-罰則

   第96條 (罰則)

在水質、水量保護區域內,妨害水量之涵養、流通或染污水質,經制止不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97條 (罰則)

毀損自來水事業之主要設備,或以其他行為使主要設備之機能發生障礙因而不能供水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經自來水事業許可,擅自啟動自來水設備,致妨礙供水者,處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98條 (罰則)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竊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自來水事業許可,在自來水事業供水管線上取水者。
二、繞越所裝量水器私接水管。
三、毀損或改變量水器之構造,或用其他方法致量水器失效或不準確者。
四、未經自來水事業許可,擅自開啟消火栓取用自來水者。但因消防需要而開啟不在此限。

   第98-1條 (罰則)

違反第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於國內銷售未具省水標章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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