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監督與輔導(六)

作者:方哲

自來水法-監督與輔導(六)

   第93-6條 (管理辦法之訂定)

自來水管承裝商許可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及其分類、施工計畫與所屬技術員工之聘用、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94條 (恢復供水貸款)

自來水事業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損害時,為求迅速恢復供水,得向中央或地方政府請求撥借材料或貸款。

   第95條 (保護義務)

自來水事業之一切設備,地方政府及軍憲警人員,有隨時保護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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