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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公司-營業附則
營運士業務類|2017/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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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公司-違章取締作業
營運士業務類|2017/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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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公司-抄表收費作業
營運士業務類|2017/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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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公司-抄表收費作業
營運士業務類|2017/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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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公司-抄表收費作業
營運士業務類|2017/07/17
自來水法-營業(四)
作者:方哲第66條 (加收水費)
自來水事業依第三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供水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加收水費。
第67條 (優待用水)
自來水事業對消防用水,不得收取水費。對其他有關市政之公共用水,應予以優待;其優待辦法由所在地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68條 (檢查用水)
自來水事業得派其穿著制服之從業人員,隨帶身分證明文件,於白晝檢查自來水用戶之用水設備,查錄用水量或收取水費,自來水用戶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69條 (憲警協助)
自來水事業對竊水或違章用水,須實施檢查及處理時,除得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得隨時報請所在地憲警機關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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