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作者:方哲

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自來水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自來水事業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公布水質水量保護區時,應填具申請書,載明水源概況、保護區範圍及劃定之理由,並檢附標示地上建物及界限之地形圖為之(平地比例尺不小於五千分之一,山地比例尺不小於一萬分之一)。
自來水事業應在前項劃定公布之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設置告示牌。

   第3條

為審議水質水量保護區之劃定、變更或廢止,各級主管機關得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審議會審議之。

   第3-1條

本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所稱非營利之家用及公共給水,指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用途為供家用及公共給水,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水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二、取水及用水均位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之簡易自來水。
本法第十二條之二第六項所定非營利之家用自來水,由自來水事業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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