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來水公司-營業附則
營運士業務類|2017/07/17
-
自來水公司-違章取締作業
營運士業務類|2017/07/17
-
自來水公司-抄表收費作業
營運士業務類|2017/07/17
-
自來水公司-抄表收費作業
營運士業務類|2017/07/17
-
自來水公司-抄表收費作業
營運士業務類|2017/07/17
自來水法-施行細則(三)
作者:方哲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自來水事業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作成水質、水量調查及紀錄之項目及頻率。
第5條
自來水用戶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裝設用戶用水設備,其設計圖說應經自來水事業審定後始得施工;工程完竣,依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檢驗合格後,始得供水。
第6條
自來水事業依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於私有土地內埋設水管或其他設備,必要時得請求當地警察或相關機關協助。
自來水事業依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事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時,應於開始施工七日前以書面為之,敘明水管或其他設備經過處所、預定興工與竣工期限、主辦單位及通訊地址。但因緊急措施而施工者,得以口頭通知之。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