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總則

作者:方哲

自來水法總則

 

第1條 (立法意旨)


為策進自來水事業之合理發展,加強其營運之有效管理,以供應充裕而合於衛生之用水,改善國民生活環境,促進工商業發達,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第2條 (主管機關)


自來水事業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水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供水區域涉及二個以上行政區域之自來水事業,以其上一級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第3條 (中央機關主管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


一、有關自來水事業發展、經營、管理、監督法令之訂定事項。
二、有關全國性自來水事業發展計畫之訂定及監督實施事項。
三、有關直轄市及縣(市)自來水事業之監督及輔導事項。
四、有關供水區域涉及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之自來水事業規劃及管理事項。
五、有關供水區域之劃定事項。
六、有關跨供水區域供水之輔導事項,以及停止、限制供水之執行標準與相關措施之訂定。
七、其他有關全國性之自來水事業事項。
  

第4條 (直轄市機關主管事項)


直轄市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


一、有關直轄市內自來水事業法規之訂定事項。
二、有關直轄市內自來水事業計畫之訂定及實施事項。
三、有關直轄市公營自來水事業之經營管理事項。
四、有關直轄市內公營、民營自來水事業之監督及輔導事項。
五、有關供水區域之核定事項。
六、其他有關直轄市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自來水事業事項。


   第5條 (縣主管事項)


縣(市)(局)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


一、有關縣(市)(局)內自來水事業單行規章之訂定事項。
二、有關縣(市)(局)自來水事業計劃之訂定及實施事項。
三、有關縣(市)(局)公營自來水事業之經營管理事項。
四、有關鄉鎮公營自來水之監督及輔導事項。
五、有關縣(市)(局)內民營自來水事業之監督及輔導事項。
六、其他有關縣(市)(局)內之自來水事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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