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公司-營業用水設備(二)

作者:方哲

自來水公司-營業用水設備(二)

   第15條

申請裝設私有消防栓,準用本章各有關條文之規定,裝置量水器計收水費。


   第16條

用戶用水設備發生漏水時,其外線部分由本公司負擔費用代為修理,惟於施工必要範圍內,必須挖掘用戶地面或拆損其構造物時,除漏水係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外,僅由本公司回復至原有使用功能。
內線部分漏水,由用戶自行雇用合格自來水管承裝商辦理。
本公司因處理違章用水案件而須拆除管線,或停水所必需之措施,比照第一項辦理。

   第17條

建築物拆除或重建時,用戶應申請廢止用水,繳清應繳水費及裝置拆除費,由本公司代為拆除其原有外線用水設備。
前項情形,用戶如未申請廢止,本公司得逕行拆除,並得向用戶請求應繳水費及拆除費用。拆除前,應以書面通知用戶,但經本公司多方查詢而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
拆除後,其原有外線用水設備,視為廢棄物。
若本公司依現場認定用戶有臨時用水需要,經通知用戶後,得將供水種類變更為臨時用水。

   第18條

本公司得派穿著制服並配戴識別證之員工或委外承攬人員,於白晝檢查用戶用水設備,或查錄用水量、裝表、拆表、換表、封印、取締違章用水等事項,用戶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前項作業,於徵得用戶同意後,得於夜間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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