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公司-營業供水

作者:方哲

自來水公司-營業供水

   第4條

本公司供水種類如下:
一、普通用水:供一般使用者。
二、工業用水:供工業使用者。
三、商業用水:供商業使用者。
四、船舶用水:供船舶使用者。
五、市政公共用水:供市政公共使用者。
六、臨時用水:供申請用水之地點無合法接水證件,或用水性質屬臨時性者。

   第5條

本公司對用戶應經常供水,如因災害、緊急措施或工程施工而停止全部或一部供水時,應將停水區域及時間事先通告周知,並呈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備;但停止供水事故係臨時發生者,得於事後補報。其有特殊情形必須連續停水達十二小時以上或定時供水者,應先申請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並公告周知。
本公司為因應乾旱,應依照經濟部函頒「自來水停止及限制供水執行要點」訂定之停止、限制供水執行標準與相關措施辦理。
用戶對於前二項停止及限制供水,不得要求任何損失賠償。

   第6條

用戶申請供水之處所,若非本公司水壓可正常供水者,應自行付費安裝間接加壓用水設備,其設備由用戶自行管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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