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公司-抄表收費作業

作者:方哲

自來水公司-抄表收費作業

   第22條

用戶用水量以度數計算,每立方公尺水量為一度。

  第23條

本公司每月或隔月抄表收費一次,必要時得調整之,但應於事前以書面通知用戶。

   第24條

因用戶之事由,致不能抄表時,該期用水量暫照上期用水度數計算,於下期抄表時結算之。如連續二次無法抄表,本公司得以書面或電話通知約期候抄,仍無法抄表時,得按量水器口徑流量推計,並於抄見時結算。

   第25條

量水器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致不能正確表示實用度數時,本公司得按該用戶量水器失效前兩期(大用水戶及機關用戶按量水器失效前三期)正常用水平均度數核算水費。用戶用水有季節性變化者,本公司得按其前一年度同期用水度數推計之。
普通用水水費推計,應採合理且有利於用戶之方式為之。其餘各類供水種類不能適用前項規定核算時,得由本公司按用水時間及量水器口徑流量估計,或按用水人口或其他適當方法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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