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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1
作者:洪正、 李由
考試院之職權
(一)考試權
1.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增修條文第6條第1項)
(1)考試。
(2)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3)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2.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資格有:(憲法第86條)
(1)公務員任用資格。
(2)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3.公務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4.憲法第85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及分區舉辦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憲法第85條、增修條文第6條第3項)
(二)銓敘權
1.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增修條文第6條刪除憲法第83條公務員「養老」事項,將公務員之養老併入一般人民福利部分,統由社會福利部門規劃,不另行由考試院負責。
2.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經憲法增修條文修正後,將公務人員有關之人事行政業務分割為二,法制及政策事項由考試院負責主導,而實際執行層面則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負責。(增修條文第6條第1項)
(三)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之權
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憲法第87條,另監察院及司法院提案權依據釋字第3、175號解釋)
(四)考試權與地方自治
考試權係屬中央專屬權限,僅可於中央立法之下授權省縣執行(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11款),然而,目前依照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直轄市長及省市長雖可擁有部分之人事任免權,但就絕大多數有關人事任用之考試權方面,目前中央仍無授權予地方,因此考試權仍屬考試院之專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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