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績獎懲

作者:洪正、陳雲飛

考績獎懲

一、考核方法

考核依據

農田水利會職員之考績,應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項考核之。(第50條)

考核單位

1.農田水利會職員考績,由單位主管初核,並提人評會審議後,送由會長核定。

2.總幹事、主任工程師、專門委員及一級單位主管由會長考核。

3.考核結果應按各等造送考績清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52條)

二、年終考績

定義

1.各職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2.任職不滿一年,而已達六個月者,另予考績。(第50條)

年資

1.農田水利會人員任現職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績。

2.不滿一年者,得以前經公務人員銓敘有案或任農田水利會有案之同職等或高職等職務,合併計算。但以調任或轉任並繼續任職者為限。(第51條)

3.農田水利會職員另予考績,於年終辦理之,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之。

4.在同一考績年度內再任人員,除已辦理另予考績者外,其再任至年終已達六個月者,得於年終辦理另予考績。(第60條)

功過相抵(第53條)

1.平時獎懲於功過相抵後,累計達二大功者,年終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一大功者,年終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

2.平時獎懲於功過相抵後,累計達一大過者,年終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獎金給予基準

1.農田水利會職員年終考績獎金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為基準日之月薪給總額為準。

2.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獎金,以最後在職月之薪給總額為準。(第6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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