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鍰之處罰

作者:陳奇澤&程湘

罰鍰之處罰

方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道交條例第9條第1項):

1.受處罰人肯認舉發事實者,於30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92條第4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

2.受處罰人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

3.受處罰人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罰鍰提撥比例專款專用與辦法之訂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罰鍰,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其分配、提撥比例及運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財政部定之。(道交條例第9條第2項)

繳清罰鍰

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應於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輛過戶、停駛、復駛、繳交牌照、註銷牌照、換發牌照或駕駛執照前,繳清其所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章、第3章尚未結案之罰鍰。(道交條例第9-1條)

刑事責任之移送 (道交條例第10條)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道路障礙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分別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軍事機關處理。

汽車

一、無牌照行駛 (道交條例第12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1.未領用牌照行駛。

2.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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