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則-2

作者:陳毅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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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則-2

(一)刑法對於罪與刑之規定應力求明確(明確性原則)

包括「構成要件之明確」與「法律效果之明確」。

1.構成要件之明確:指刑法對於犯罪行為之法律要件的規定應力求明確,避免使用可擴張或模稜兩可之概念或用詞,做為構成要件要素。

2.法律效果之明確:指刑法對於犯罪行為之法律效果的規定必須力求明確,科處刑罰或保安處分之種類必須確定,法定刑之高低度間差距不可過大,且不得使用「絕對不定期刑」之規定。

(二)禁止類推適用刑法(類推禁止原則)

1.為避免個人之自由或權利,不致受到國家公權力不可預見與不可預計之限制或剝奪,故刑法須有「類推禁止原則」之適用。

2.此外,類推禁止原則乃行為人之保護規範,依通說見解認為若以類推而有利於行為人時,則可不禁止類推適用,例如類推而適用個人之阻卻刑罰事由或解除刑罰事由。

(三)禁止溯及既往

1.其目的乃在禁止刑法在事後(即行為後)惡化行為人之法律地位,使行為人不致蒙受不利之罪與刑。

2.包括:

(1)倘行為人之行為,在行為當時係刑法所不加處罰者,則不得在行為後認定可罰行為。

(2)倘行為人之行為,在行為當時係刑法明定加以處罰者,縱在行為後,刑法修正而加重其刑罰,則對該行為亦不得隨之為加重其刑之處斷。

[三民輔考-刑法概要完全攻略(T053C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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