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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則-1
作者:陳毅弘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一、意義
(一)係指犯罪之「法律要件」及其「法律效果」,均須以法律明確加以規定。
(二)倘若法律未明文規定處罰者,即無犯罪與刑罰可言。
二、涵義
依據通說之見解,罪刑法定原則應包括下述五大涵義(派出原則):
刑罰權之範圍必經由法律明定
國家刑罰權雖然源自於國家主權,但必須經由立法權之運作,而制定刑事法律,以明確界定刑罰權之範圍,在此刑事法律界限之外,即無刑罰權可言。
換言之,刑罰權之依據及其界限,只能透過法律明定,而不能規定在行政命令或行政規章之中。
習慣法不得作為刑事判決之依據(習慣法禁止原則)
刑法因干預人民之自由與權利至深且鉅,故在罪刑法定原則下,刑法規範一律排除習慣法之適用。亦即一切罪與刑之宣判,均應以成文法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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