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體經濟學-貨幣供給(二)

作者:蘇文

總體經濟學-貨幣供給(二)

金融機構

一、直接金融 & 間接金融
(一)直接金融
企業發行股票、債券,直接向投資大眾借得資金。如,股票市場、債券市場。
(二)間接金融
透過「金融中介」的服務,收受存款,再貸放給廠商或消費者,以媒和資金的借入者與貸出者。如,銀行利息借低貸高,藉以賺取價差以及手續費。
二、雙元金融體系(Financial dualism)
(一)有組織金融體系 (官方)
貨幣市場、資本市場、金融機構。
(二)無組織金融體系 (民間)
無法透過有組織金融體系融通的資金,轉而流向民間的無組織金融體系,因此,無組織金融體系是透過民間借貸市場補足有組織金融體系的資金缺口,而民間借貸市場又稱為「地下金融」。
台灣的民間借貸市場十分活絡,如,民間標會、分期付款。
三、金融機構分類
(一)貨幣性金融機構
具有創造信用的功能,且有借貸的關係。如:銀行、中小企業銀行、農漁會等各類基層金融機構。
(二)非貨幣性金融機構
不具創造信用的功能。如,信託投資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郵政、匯業等。
現在因金融業廠商過多,過度競爭的結果使得金融市場不甚穩定,因此政府大舉從事金融改革,著手金融各業的匯整,多個金融控股公司(金控)陸續成立,施行業務上的整併,因此金融機構的業務分野已經漸漸模糊。
(三)銀行之分類
1.我國銀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稱銀行,謂依本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
2.我國銀行法第二十條規定—
銀行分為下列三種:
(1)商業銀行
(2)專業銀行
(3)信託投資公司
銀行之種類或其專業,除政府設立者外,應在其名稱中表示之。
非銀行,不得使用第一項名稱或易使人誤認其為銀行之名稱」
四、管理者
(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證券期貨局、銀行局。
(二)中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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