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體經濟學-貨幣供給(三)

作者:蘇文

總體經濟學-貨幣供給(三)

貨幣的功能與種類

一、主要功能
(一)交易的媒介(medium of exchange)
貨幣最重要且最原始功能,便是交易的媒介。在任一經濟體系中,若無貨幣做為交易媒介,則民眾只能維持以物易物(Barter System)的交易型態。然而,在買賣交易的過程中,買賣雙方所能夠或是願意提供交換的物品,必須恰好也是對方所需要的。
(二)計價的標準(standard of value)
又稱為貨幣的帳面單位(unit of account)。在以物易物的經濟體系中,不存在貨幣,假設有N種商品,則商品與商品間的交換比率,共有N(N-1)/2種。換言之,若交易市場上有1,000種商品,則交易比率共有1,000 (1,000-1)/2=499,500種,因此在無法公正訂定所有的交易比率下,只能透過貨幣來完成交易。
有了大眾接納作為交易媒介的貨幣後,商品便可以該貨幣之單位做為標示交換比率(即價格)的基準,使得財貨與勞務的價值有了一致性的衡量標準,各種財貨勞務的價值便可用價格來表示,以比較各種不同財貨勞務間價值的高低,進一步使人們在經濟活動中,能夠作最合理有利的計算與選擇。
二、附屬功能(引伸功能)
(一)價值的儲藏(store of value)
貨幣不但儲存容易,且因貨幣的流動性大,可以隨時隨地換為所需的財貨與勞務,在正常情形下,貨幣價值穩定,故儲存貨幣,就是儲藏價值。
(二)延期支付的工具(deferred payment)
貨幣可將實物借貸化成共同的計算單位,使債權、債務皆以貨幣表示,借貸行為因此更加方便,亦推動信用經濟的發展。同時,生產者易藉由資金融通,取得所需的資本財,不啻鼓勵生產事業的進行。
三、貨幣的種類
(一)商品貨幣 Commodity money
本身具有其真實價值的貨幣,如,黃金、白銀。
以金本位制(gold standard)最具代表性,是指一經濟體以黃金做為貨幣,或是雖然採用紙幣,但是同時準備與紙幣發行額度相同的黃金,且可隨時兌換,為在市場上流通的紙幣作為保證。
葛萊興法則(Gresham's law):貨幣本身材質價值較高的良幣,往往會被窖藏起來,或是被融化並與其他材質價值較低的金屬混和後流出市面,造成流通於市面上的貨幣,都是一些貨幣材質價值較面額低的劣幣。形成「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
(二)強制貨幣 Fiat money
又稱為「法幣」,是一種法定的貨幣,其本身沒有價值,只因為政府的法令規定而成為貨幣。如:新台幣、美金。
債權人若拒絕接受法幣,則失去了追討其債務的權利。因此,強制貨幣具有無限法償(legal tender)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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