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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5
作者:洪正、 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就職宣誓
(一)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
(二)誓詞
「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憲法第48條)
保障與特權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憲法第52條)
(一)時間限制
1.總統解職前,不受刑事追訴,包括:偵查、起訴、審判。
但對總統身分之尊崇與職權之行使無直接關涉之措施,或對犯罪現場之即時勘察,及因他人刑事案件而對總統所為之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等,不在此限。(釋字第627號)
2.解職後,仍須面臨刑事追訴。
(二)罪名限制
僅限於刑事內亂罪及外患罪,在總統任期內受到刑事追訴。但是總統在位期間民事上之私權爭訟仍不受豁免。
(三)競選連任期間
現職總統競選連任,基於憲法高於法律之原則,可排除刑法及選罷法等刑罰之處罰。
(四)卸任禮遇
依據「卸任總統禮遇條例」,享有月俸、安全護衛、交通及房舍等禮遇。
國家機密特權
副總統兼任閣揆
憲法上關於副總統兼行政院長,並無規定。因此,副總統兼行政院長並不違憲,但是,並不妥當。大法官建議,應該為適當之處理。
隸屬總統府之單位
中央研究院、國史館、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隸屬於總統府,其組織均另以法律定之。(總統府組織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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