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1

作者:洪正、 李由

總統-1

我國憲法本文上總統的地位

(一)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二)原本具「內閣制」總統之特色。
(三)但依憲法增修條文,已成為接近總統制之雙首長制。
1.總統發布特定命令,無須行政院長副署:增修條文第2條第2項:「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37條之規定。」
2.總統得宣告解散立法院:增修條文第2條第5項:「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3.總統得直接任命行政院長不須經立法院同意:增修條文第3條第1項:「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
4.立法院具倒閣權,可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總統的職權

(一)元首權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國家。(憲法第35條)

(二)外交權

1.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憲法第38條)
2.說明:總統外交權之限制:「對外的」(憲法第35條)與「事後的」(憲法第38條)。
3.締結條約、宣戰、媾和須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移請立法院審議。(憲法第58條及63條)
(1)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2)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三)軍事權

1.統帥權:
(1)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憲法第36條)
(2)說明:
軍政軍令二元體制係19世紀中葉德日為避免國會監督,僅將軍政(軍事行政)納入內閣受國會監督,軍令劃歸統帥權,專屬君王,可避免國會監督。我國國防組織法,其重點則是討論是否將軍令權的代表人物參謀總長劃歸於行政院,使軍政軍令權回到行政院而置於國會監督之下。
2.戒嚴權:
(1)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憲法第39條)
(2)說明:
A.總統戒嚴權之性質:「緊急的」、「事後監督的」,羅馬法法諺:「刀劍之下,法律沈默。」台灣地區戒嚴:民國三十八年十一月二日。台灣地區解嚴: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
B.戰爭或叛亂發生之際,某一地區猝受敵匪之攻圍或應付非常事變時,該地區陸海空軍最高司令官得依本法宣告戒嚴。
C.戒嚴時期,警戒地區內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處理軍事之事務,應受該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揮。(戒嚴法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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