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制的特徵

作者: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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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制的特徵

總統制的特徵

(一) 民選的總統,一人扮演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兩種角色,獨攬行政大權,部會首長等政務官員是由總統任免,
       為總統行政助手,對總統負責,故總統公布法令,無須部會首長副署。

(二) 總統與國會議員分別民選,各有法定任期,彼此均無權強迫對方提前下臺,即總統不得解散國會,國會亦
      不能以不信任強迫總統辭職,而且官員不得兼任議員,亦不得出席國會之院會,行政與立法主要成員各自
      獨立。

(三) 在權力制衡方面,總統有覆議權與咨文權,以防止國會立法專制,而國會亦有立法權、預算議決權、
       官員任命同意權、條約批准權、調查及彈劾等權,以防止總統濫權不法,彼此互相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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