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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之分擔比例、籌措(第5條)
作者:陳雲飛&許文達&夏進1.建設大眾捷運系統
所需經費及各級政府分擔比例,應依第12條第1項規定納入規劃報告書財務計畫中,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或核轉行政院核定。(第1項)
2.前述建設由民間辦理者
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所需資金應自行籌措。(第2項)
土地之徵收、撥用(第6條)
大眾捷運系統需用之土地,得依法徵收或撥用之。
土地之開發(第7條)
1.為有效利用土地資源
促進地區發展,主管機關得辦理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土地之開發:
(1)且其開發用地,主管機關得協調內政部或直轄巿政府調整當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區域土地使用管制。(第1項、第3項)
(2)開發之規劃、申請、審查、土地取得程序、開發方式、容許使用項目、申請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獎勵及管理監督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第7項)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為前述所稱之毗鄰地區土地:(第2項)
(1)與捷運設施用地相連接。
(2)與捷運設施用地在同一街廓內,且能與捷運設施用地連成同一建築基地。
(3)與捷運設施用地相鄰之街廓,而以地下道或陸橋相連通。
3.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
及其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得依有償撥用、協議價購、巿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之;其依協議價購方式辦理者,主管機關應訂定優惠辦法,經協議不成者,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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