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土稅5、土稅5-2、土稅施42)

作者:陳仕弘不動產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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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土稅5、土稅5-2、土稅施42)


1.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1)    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
(2)    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3)    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


2.受託人就受託土地

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35條第1項 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3.以土地為信託財產

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4.土地交換

應分別向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土地增值稅。


5.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

 

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6.公同共有土地分割

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準用5.之規定。


7.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

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8.前述5.~7.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共有土地分割或土地合併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代繳義務人


土地所有權移轉,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得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 規定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應由權利人代為繳納。(土稅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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