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奢稅3、奢稅4、奢稅施6)

作者:陳仕弘不動產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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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奢稅3、奢稅4、奢稅施6)


1.銷售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座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於銷售時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4)


2.持有期間,指自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


3.計算持有期間,因強制執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其起算日以所有權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因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者,其起算日以所有權人原取得被徵收土地之日為準。


稅額計算


(一)稅率(奢稅7)


1.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15%。


2.持有期間超過1年至2年以內:10%。


(二)稅基(奢稅8、奢稅施25)


1.納稅義務人銷售或產製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其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不在其內。


2.前項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如係應徵貨物稅或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其銷售價格應加計貨物稅額及營業稅額在內。


3.納稅義務人以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勞務、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者,其銷售價格應以換出或換入之時價,從高認定。


計算公式(奢稅11)

應納稅額=銷售價格×稅率

範例:某公司出售一間持有1年半的辦公室,土地售價1,000萬元,房屋售價500萬元,因為出售房屋需課徵5%營業稅(即25萬元營業稅),所以房地銷售價格為1,525萬元(1,000萬元+500萬元+25萬元),乘以適用稅率10%,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額為15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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