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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稿之一般原則
作者:陳雲飛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簽稿之一般原則
(一) 性質
1. 簽為處理公務表達意見,以供上級瞭解案情、並作抉擇之依據,分為下列2種:
(1) 機關內部單位簽辦案件:依分層授權規定核決,簽末不必敘明陳某某長官字樣。
(2) 下級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之「簽」,文末得用敬陳○○長官字樣。
2. 「稿」為公文之草本,依各機關規定程序核判後發出。
(二) 擬辦方式:
1. 先簽後稿:
(1) 制定、訂定、修正、廢止法令案件。
(2) 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3) 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4) 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5) 重要人事案件。
(6) 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
2. 簽稿併陳:
(1) 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
(2) 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
(3) 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4) 以稿代簽: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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